开展全市仓储和物流企业(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10·28”大港仓库火灾事故教训,推动全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断深入,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安排,市安委会决定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仓储和物流企业(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目标任务及主要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市的仓储和物流企业或场所,重点是大中型经营性仓储和物流企业(含自有仓库仓储经营和租用仓库开展仓储经营)。
(二)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任务是摸清辖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底数,督促仓储、物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仓库的监管责任人,全面推行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推进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仓储货物清单化、台账化动态管理,杜绝超范围储存、超量储存和违规储存,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整治依据和主要内容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问题和安全隐患。
1.储存场所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及消防验收的。存在违法建设和经营、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
2.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4.未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指定专人管理的。未按规定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消防演练的。
5.未组织防火检查或者防火巡查,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或者隐患治理整改不到位的。
6.仓储场所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仓储场所的防火等级不符合规定的。擅自改变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库房布局、储存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擅自改建、扩建或变更使用用途的。室内储存场所设置员工宿舍的。库房储存物品未分类、分堆、限额存放,仓储场所内堆放物品不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
7.用电安全管理、用火安全管理不到位。仓储场所的电气装置、电器设备、照明电气、配电线路等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进入甲、乙类仓储场所的人员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储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设备。焊接、切割作业未在指定区域进行,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
8.仓储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或者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未设置明显标志,被圈占、埋压、挪用和关闭,导致无法正常运行的。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被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无充足的消防水源的。
9.进入仓储场所的机动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车辆未设置防火罩。装卸过程中,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操作人员未穿戴防静电的工作服、鞋帽,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对能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未采取静电消除措施的。
10.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的。
11.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仓储场所,产权单位无法提供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相应证明,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未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
二、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安委会统一组织,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各区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行业领域和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对辖区内仓储和物流企业(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基本情况,建立仓储和物流企业(场所)基础台账,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跟踪,落实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贯彻“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要求,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整改;对暂时难以整改的,坚决停业整顿;对非法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属地政府取缔关闭。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如下职责分工,开展排查摸底和专项整治:
市商务委:负责对全市规模以上商贸企业仓库和零售企业所属物流配送中心进行排查摸底和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对仓储货物严格实行清单化、台账化管理,实时动态准确掌握货物信息,并开展内部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商务部门开展商贸仓储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提报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对全市物流运输企业仓储设施和站场进行排查摸底。督导物流运输企业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督导企业做好对进入库区车辆安全设备、装卸过程的安全检查。取缔非法物流仓储企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物流企业不予许可。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邮政、快递企业的仓储物流仓库、城市配送站、物流中转站等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
市消防总队:负责物流企业(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仓储和物流企业(场所)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或其他部门提报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仓库、涉氨制冷仓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他仓储和物流企业(场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或其他部门提报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物流仓储企业擅自占用市政工程设施,妨碍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储存的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查处。负责对仓储和物流企业的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依法实施安全监察,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对检查发现的或其他部门提报的存在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教委、市农委、市民政局、市水务局等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系统内仓储物流企业(场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各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按照方案要求在本系统内部开展专项整治。
三、时间节点
专项整治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和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行业和监管领域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本系统内仓储和物流企业(场所)开展检查,并要求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各区要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仓储和物流企业(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填报仓储和物流企业(场所)摸底排查汇总表(附件2、附件3),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各区各部门要将相关情况及统计表格于11月25日前书面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专项治理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各区各部门要指导仓储和物流企业(场所)按照方案要求,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同时要对仓储和物流企业(场所)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检查时可参照附件4),消除事故隐患。各区要组织本区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辖区内大中型仓储和物流企业(场所)要开展全覆盖检查。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要按照“四铁”的要求依法予以处罚。市安委会将组织市商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消防局等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各区各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督查中发现专项整治工作不力,隐患排查表面化的单位和部门,市安委会将予以通报,并进行追责问责。
(三)巩固提升和总结阶段(2019年2月1日至2月底)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经验并及时上报工作总结,适时组织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回头看”,巩固提升整治效果,确保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对违法仓储物流企业(场所)依法处理,对非法违法仓储物流企业(场所)坚决予以取缔。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区领导要亲自带队开展明查暗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针对专项整治涉及面广、仓储和物流企业(场所)分布不均衡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违法仓储物流场所。
(二)坚持统筹兼顾。各区各部门要把仓储和物流企业(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行为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监管执法,建立长效机制。对有条件的仓储和物流企业(场所),推广运用和加装用电安全的“电管医生”、末端防过载断电插座、漏电保护器端子防控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智慧式用电安全监管服务系统等自动化、智能化的安全防控设备、设施,提升行业安全水平。
(三)突出整治重点。要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主线,重点对仓储和物流企业(场所)是否建立了安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员,人员持证上岗,是否落实仓储货物清单化、台账化管理,是否定期开展安全巡查,是否对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电气线路是否存在老化或不符合防火等级要求、超量储存、超范围储存、装卸作业、动火作业进行重点排查。
(四)严格处罚问责。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及时立案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整治或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及时查明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责任追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